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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专利有什么特征?
时间:2021-08-05来源:无

高质量专利首先是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但申请的专利即使能够授权,如果该授权专利不能产生防止他人模仿的功能,不能基于该授权专利进行诉讼、许可、转让交易或自己实施等专利运用形式来实现其价值,则该专利对企业而言也无实质性价值。因此,高质量专利应当是具有防止他人模仿、可诉讼、许可、转让价值的专利。具体而言,高质量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 满足法定的授权条件,且留足有授权后的修改空间

满足法定授权条件不仅限于顺利通过专利审查而获得授权,还包括在日后被他人基于各种原因提起专利无效时能够经受得住无效程序的考验,不致因不符合授权条件而被无效。[注1]实践中,还有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情况,那就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专利权出资评估时,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是不符合授权条件,专利权的稳定性及其专利效力会受到极大的质疑,而这种质疑专利权人很难主动消除。[注2]此时,即使专利证书在手,权利行使和价值实现均会受阻。

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是,高质量专利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为授权后有可能出现的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留足空间。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与审查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相比,在修改时机、修改范围、修改内容来源等方面均有严格的限制。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当,权利要求修改空间不足,可能会导致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创新点,但无法补入到权利要求的窘境中;或者需要以牺牲较大保护范围来换取专利不被无效。

(二)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适当

通俗地讲,保护范围适当是指其他任何人在理解发明构思的情况下,对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常规性变换、改进、拓展等获得的技术方案,甚至经实质性改进获得的技术方案,仍然在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如果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很容易通过变换、改进就脱离专利的保护范围,则该专利就不能产生防止他人模仿的功能。产生不了技术和市场壁垒作用,也就没有了被投资、转让、许可、收购的价值。

当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也不能过大,保护范围过大会存在授权障碍,即使侥幸授权,被无效的风险较高,权利不稳定。更重要的是,容易让专利权人产生错觉,以为自己拥有实际并不拥有的权利,从而在经营中做出错误决策。

(三) 形成过程融合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和侵权判断方法

虽然在专利审查中也需要通过权利要求的解释来确定保护范围,但专利权的最终保护范围则是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按照司法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最终确定的。侵权判断与权利要求解释又难以分割,故高质量专利的文件应当贴合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和侵权判断方法。因此,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要考虑侵权诉讼中的主题名称限定作用、捐献规则、功能性特征技术内容确定、方法步骤顺序限定、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等同侵权及禁止反悔原则、抵触申请抗辩、侵权判断可视化程度等概念、思维、方法和规则。

有的创新主体可能会说,其获取专利不是为了诉讼,也无意卷入诉讼,就是为了防止其他人抄袭自己的技术方案。的确,与授权的专利数量相比,引发侵权诉讼的专利数量可谓九牛一毛。但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对他人专利技术的检索分析、吸收消化以跟踪技术发展、获取技术启示、改进技术方案已经成为技术研发常态。此时,他人就是根据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和侵权判断方法来分析专利的保护范围在哪里,自己可以从什么方向突破而不受已有专利的限制。另外,专利技术的潜在使用者、需求者、投资者、技术团队收购方也会依据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规则来研判标的专利的稳定性、保护范围等,从而判断标的专利是否可以形成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投资、收购的价值。

(四) 可自由实施:不受他人专利牵制

对于高质量专利,除了符合授权条件、具有合适的保护范围外,还需要关注,是否能够自由实施。这一点很容易被忽视。自己拥有专利,并不代表自己可以自由实施该专利技术方案,且不会侵犯他人专利权。实施自己的专利同样存在专利侵权或受制于人的风险。例如,自己的专利技术方案可能是对他人在先专利技术方案的延伸,即所谓从属专利。自己的专利技术方案包含了在先专利技术方案,其实施受制于在先专利。发明创造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积累创新的过程,会用到他人已有技术。[注3]风险意识强的企业,会在产品上市前做专门的技术自由实施(FTO)分析,以规避侵权风险、防止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在委托技术开发和专利许可的协议中,通常会要求交付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不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实际上就包括了对技术成果自由实施度的考量。授权专利如果受制于他人在先专利,则在技术实施过程中具有侵权风险,其可实施、可许可、可交易的价值会受到影响。此种影响需要通过专利布局、收购、交叉许可等方法来弥补。

(五) 可形成有机联系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实践证明,通过各专利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专利族或专利池的布局,可以产生增强的合并效果,创造出更高的价值和竞争绩效,并且大于它们原先单独一件专利时的效果总和。通过专利组合而不是单件专利对技术方案或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性的保护已经成为共识。作为收购、许可和投资的对象,往往也是专利组合,而不是单件专利。但是,并非多个高价值专利的任意拼凑就能成为高价值专利组合。在高价值专利组合中,各单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彼此交织、相互关联,进而形成互相连接的网状组合,并有先后继承和发展。如此,不仅增加了专利资产包,还可以提升专利组合的整体稳定性、扩展整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时间。

实践中,可以通过专利挖掘布局以及分案申请、后续申请等来实现专利组合。例如,申请人可以将延迟审查与分案策略相结合,在尽可能长的时间范围内保留提出新分案申请的机会以及尝试不同的保护方案、争辩策略,消除撰写瑕疵,构建完整、严密、持续的保护网。这样不但能够提高单件专利的质量,还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专利组合。美国许多专利运营案例表明,专利申请人往往通过延续申请的方式改变发明的保护范围、延长专利的保护时间,从而获得不同保护范围的授权专利,并享有母案的申请日,从而在技术上、时间上形成互相关联、衔接的高价值专利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