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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性质
时间:2021-08-27来源:无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包括公民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围绕智力成果、商业标识和其他非物质成果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这种财产关系是建立在等价有偿、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之上的。尽管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但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都来自于民法。

 

    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完全不受国家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在现代社会,私权普遍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国家公权力依法进行的调整和干预,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相对显得要多一些。例如,对于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实际上就是国家通过法律对著作权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限制。

 

    再如,《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在专利权人不愿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情况下,代表国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在法定条件下根据他人申请,许可其使用专利。这也是一种公权力依法调整和干预知识产权行使的典型反映。但是,公权力对知识产权依法进行的调整和干预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如果认为只要受到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一种私权就变成了公权,那么世上可能就没有什么私权可言了。例如,所有权也会受到公权力的干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定程序征用私人房产,但所有权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公权。

 

    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的,没有专利局代表国家进行授权,专利权就无从产生,因此,专利权带有行政权性质。这一观点是无法成立的:私权的产生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与私权的性质并无直接关系。

 

    私房买卖需要在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这是否就意味着买家对购得的私房享有的所有权也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呢?同样,结婚也需要经过国家民政部门的登记,只有完成了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书之后,婚姻关系才合法成立,夫妻之间才互相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如法定继承权等,难道夫妻之间的权利也因为需经过国家民政部门的登记而取得就成了公权吗?因此,在判断知识产权究竟是公权还是私权的时候,其标准仍然是看主体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平等的关系还是不平等的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以国家单方面意志为主还是以各方意思自治为主。

 

    在知识产权领域,尽管存在着公共权力的调整和干预,但它调整的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之治,所以知识产权是私权。TRIPs协定因此开宗明义地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