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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面临新挑战
时间:2021-11-12来源:无

人工智能写的诗受不受版权保护?大数据的所有权归数据个人,还是收集数据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知识产权是否需要和干细胞提供者分享?新的商业模式究竟能不能申请专利?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巨大变化,让各国知识产权管理和战略制定面临着新挑战。今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十周年。站在新的历史时点上,准确把握新技术和新业态发展对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提出的新需求,应对新技术和新业态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治理能力至关重要。

 

 

一、 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带来新问题

 

  首先,新技术不断涌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呈扩大趋势。物质、生命和大数据等领域一些重大原创性突破正在开辟新方向,颠覆性技术创新正在催生新业态。

  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目前,虽然我国已对“数据存储和管理”、“处理和分析的数据形成成果之后进行数据的应用”这两方面内容实施了著作权保护,并通过专利、商标等对大数据的其他环节进行了保护。但仍有大量数据不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围绕大数据的所有权,不断引发出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及数据权属等问题。

  人工智能创造物能否受著作权保护引发热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倾向于将该问题交由各国国内立法自行处理,并没有打算以公约的形式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进行统一规定。迄今,除了日本在《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6》中提及要给予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以知识产权保护外,几乎没有国家在制度上回应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问题。鉴于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技术已经步入世界前列,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探索,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作出回应。

  生物技术领域特别是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备受关注。近些年,我国已经投入了巨额资金和资源开展干细胞技术研发活动,但关于人胚胎干细胞技术的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由于受伦理约束、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我国干细胞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很多干细胞技术不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

  新一代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亟须明确。网络购物、网络支付平台、共享单车等多种类型的新一代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但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商业模式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由于商业活动的模式无法通过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并为大众所认知,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因此当前企业只能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其商业模式进行零散的保护。商业模式能否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进行保护,亟待予以明确。

  其次,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对知识产权管理基本制度的变革需求。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基本是建立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两个公约基础之上。这两个公约的基本内容成型于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是适用于电气时代的国家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主要涵盖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已经难以适应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时代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需求。诸如:数量庞大且快速增长的专利申请、商标申请与有限的专利审查资源、商标审查资源之间的矛盾;“分段式”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产品市场应用之间的矛盾;科技迭代加速发展与发明专利授权周期漫长之间的矛盾;科技快速发展与发明专利申请18个月延期公开之间的矛盾;等等。

  再次,会聚技术发展要求聚焦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会聚技术是跨学科、跨主体、跨部门生产的应用型新知识,不仅加速了不同科学共同体的深度整合和精细分化,还使得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边界日益模糊,变革突破的能量不断积蓄。会聚技术为“跨界”创造统一框架、范式或者创新生态系统,形成新的路径、机会和前沿。以能源互联网技术为例,它是一个能源、设备、信息、经济深度融合的系统,是物理空间、能源空间、信息空间乃至社会空间耦合的多域、多层次耦合的混杂大系统。无论是现有的能源企业、相关的设备生产企业、互联网企业,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综合能源服务商,甚至是普通的能源消费者,都将可能是能源互联网的参与者和投资者。相应地,能源互联网领域的专利保护、大数据权属和商业模式创新等等,需要多层次、多主体、多维度围绕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等方面形成系统性战略规划。会聚技术促使知识产权的竞争方式由寡头式逐渐转变为联盟式,聚焦领域加强系统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将是适应竞争方式变革的必然趋势。

 

二、 现有知识产权战略呈现滞后性

 

  新技术新业态提出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新需求,然而,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战略表现出不适应变革需求的滞后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对科技创新的新内容做出快速反应。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应该保护什么、怎么保护以及保护的市场范围等方面,当前的知识产权战略仍为空白。又如,信息网络技术支撑商业模式创新的迭代速度加快,保护需求时效性加强,但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跟不上其更新速度,容易产生无序竞争。最典型的案例是共享单车。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工具的集成运用不足。会聚技术和融通创新的发展,导致很多问题在本质上都有多个维度,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并没有旨在解决这些多维度问题,仍分别聚焦于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会聚技术和融通创新的发展,使企业间的竞争变为阵营式竞争,如何在阵营内部的创新组织间分配利益和促进知识溢出、如何对各个阵营进行制衡以防止市场垄断的出现,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激励的落实不到位。由于当前的有关制度针对科研机构或大学的知识产权采用了与有形财产相同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仍然存在制度障碍。关于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是“先转化、后确权”还是“先确权、后转化”,依然有争议。

  第四,过度分散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造成了国内几乎没有针对重要领域的系统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很长时期内,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分散于知识产权、工商、版权、农业(林业)、文化、海关、公安等多个部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除版权外,实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和商标等工业产权的管理职能合一。但是,与新技术新业态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与产业、技术、贸易等管理职能结合的系统性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当前,迫切需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部门、管理部门和保护部门间的协同,针对新兴战略领域如人工智能、能源互联网等,综合国际竞争、产业结构、社会发展等多个视角,制定系统性的领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三、 探索建立适应新技术革命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强化针对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设计。逐步增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当前要尽快制定互联网、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改进新兴技术领域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探索对集成技术创新或二次创新实行“快授权(注册)、短保护”政策。

  加强知识产权治理的协同机制设计。强化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或领头企业的沟通,及时对新事物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与技术前沿,以创新发展为目标,平衡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各类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共同商讨应对新问题的管理与保护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从国家层面将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了进一步整合。建议尽快界定权责,明晰职能,使新的管理体制尽快确立,负起责任。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管理创新。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合力保护、共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面向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深入开展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建立订单式发明、投放式创新的专利协同运用机制。培育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充分利用新技术,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的能力与水平。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力求为我国公民和企业充分、有效地利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提供更多地便利。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和质量。探索使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提高知识产权确权效率,降低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