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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值得一看
时间:2021-11-16来源:无

2021年科创板申请受理异常火爆的同时被刷下的也不少,截至21年4月初,成功上市的有238家,因各种原因终止上市的有121家,其中接受上交所问询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就有56家,淘汰率达到一半——不由得让人审视知识产权在IPO过程中重要性,以及企业在创办时期以该类资产出资遗留的瑕疵问题。

 

1.哪些知识产权用作出资比较常见。

 

答:常见的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商标权、软著权和专有技术等。

 

 

2.涉及专利权和软著权出资,除了注意剩余保护年限以外,对许可还有什么进一步的要求。

 

答:如果存在第三方使用知识产权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3.特许经营权属于知识产权吗,可以用于出资吗?

 

答:特许经营权不属于知识产权。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权等作价出资。特许经营权不能用于出资。

 

 

4.以专有技术可以出资吗,出资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专有技术没有明确法定文件证明,权利保护有赖于权利人保护手段,法律地位确认和评估有一点难度。对专有技术,除了要求权利人出具有关声明和承诺以外,如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可助于证明出资真实性。

 

 

5.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核查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发行人在核查股东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股东是否拥有拥有的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完整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和争议;出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价值贬值等情况。

 

 

6.如何理解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可用于出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因此,职务发明不能够用于出资。

 

 

7.如果股东涉嫌使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需做出什么承诺。

 

答:对于股东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属应该是归属股东个人所有,而不应该是职务发明。如果存在股东发明创造涉嫌使用原单位物资条件,需要由原单位出具证明等文件,确认该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表明双方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者争议。同时,由出资者做出如企业因此事受损失将作出补偿的书面承诺。

 

 

8.2018年2月某股东出资的实用新型,履行了评估、验资转移手续。2020年5月,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股东已向**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未生效。2020年12月,该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此时,该股东和公司如何处理才能尽可能避免对发行造成影响。

 

答:该股东可以将对应部分知识产权价值用出资置换的方式解决出资不实问题。然后,由工商局出具证明,确认之前未及时规范出资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并同意不会对公司及相关股东进行处罚。

 

 

9.以知识产权出资核算上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的规定,对于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评估值入账。另外,依据工商部门验资的也应如此处理。

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并应当办理产权所有权转移手续。

 

 

10.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核算上归属“无形资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计算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前一年末,股份有限公司无形资产所占净资产比例应剔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价值,该比例不高于20%。

 

 

11.某股东以自有发明出资,企业每年进行摊销,IPO时无形资产净值已经摊销完毕或者账面价值极低,会不会对公司上市造成障碍。

 

答:一般不会造成上市障碍。
 

 

12.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会涉及哪些主要涉税事项?

 

答:涉税事项:
增值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即为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印花税:知识产权过户签订单独合同,以及变更专利权人须根据双方权利转移协议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技术转让所得适用的是具有技术所有权或者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