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审查和诉讼中,公知常识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到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判断。准确的把握和运用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和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对公知常识认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公知常识的定义与范围
公知常识通常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普遍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技术知识。它可能来源于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等公开出版物,也可能来源于实践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的技术事实。
二、认定的基本原则
确凿无疑:公知常识的认定应以确凿无疑为标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支持,不应过于随意化。
证据支持:原则上,公知常识应通过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证明。在难以直接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非公知常识性证据相互印证。
领域特定:公知常识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技术领域进行,不同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公知常识可能存在差异。
三、认定的具体方法
直接证据法:
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这些文献通常被视为公知常识的直接证据。如果某项技术知识被这些文献所记载,且没有相反证据,则可以推定为公知常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能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间接证据法:
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当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证明某项技术知识为公知常识时,可以通过多篇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间接证据相互印证。但这种方法需要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确保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专家意见:在某些复杂的技术领域,可能需要依赖专家的意见来认定公知常识。专家应基于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争议的技术知识是否属于公知常识发表意见。
说理证明法:
当无法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时,也可以通过说理证明的方式来认定公知常识。这要求审查员或法官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的技术知识是否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内容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说理证明应充分、合理且具有说服力。
四、注意事项
听证原则:在复审和无效程序中,应确保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审查员或复审委在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时,应给予不利一方进行质证的机会。
避免滥用:公知常识的认定不应被滥用为驳回专利申请或无效专利的手段。审查员和法官应严格遵循认定标准和方法,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公知常识的认定在专利审查和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和方法、确保证据充分且合理、遵循听证原则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公知常识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